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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3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倡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推动我校科技工作上层次、上水平、创效益,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学校设立科技奖励专项资金。为了做好科技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奖励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专利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性成果及学术著作等。
第三条 科技奖励的对象是我校教职工,且为第一完成人并冠注单位名称:咸阳师范学院。
第四条 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若已按低级别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级别奖金的差额补足。
第五条 重大科研立项奖
获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经校财务处确认,在科技产业处备案,学校按以下标准配套经费: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火炬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其它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学校由课题费中给自然科学类项目负责人发放3万元津贴,人文社科类项目负责人发放2万元津贴,并对其配套100?的科研经费。
2、省、部级科研项目,学校由课题费中给项目负责人发放0.4万元津贴,并对其配套50?的科研经费。
3、厅、局级科研项目,学校由课题费中给项目负责人发放0.1万元津贴。
4、横向科研项目,学校由课题费中按到位经费的5?发给奖励。
第六条 优秀学术论文奖
1、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NATURE(自然)》和《SCIENCE(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20万元。
2、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登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人民日报》理论版和《光明日报》理论版及各学科权威核心期刊(参见《咸阳师范学院科技奖励学术刊物目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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