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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30   点击数:

为了提高我院学术水平,活跃学术气氛,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使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学术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以下学术活动。

学院各单位及科研机构承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外出参加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学院各单位及科研机构聘请校内外专家开展的讲学及学术报告活动。

第二条:各类学术活动都必须在国家的宪法、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范围内活动,不得利用学术交流活动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各类学术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展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院科技产业处、党委宣传部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学术活动的内容必须有创新,学术思想新颖,学术水平高,对本学科的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 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要求:

1、承办学术会议的申请书应写清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人数、内容、议程安排、经费预算、安全措施等。

2、会议结束后,应向学校写出书面总结一份。

第六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具体要求:

1、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申请应写清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主办单位。

2、申请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一般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高等学校或省级以上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申请者应向学院主管部门出示会议通知,递交会议交流论文一式两份,且经费预算合理。

4、参会者返校后应主动向本单位、本学科的师生介绍会议情况或举办一次与会议有关的学术报告。

第七条:聘请校内外专家举办讲学及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1、   举办讲学或学术报告的的申请书应写清讲学或学术报告的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人数、主讲人姓名及其职务、职称等相关情况。

2、   讲学及学术报告会的主讲人一般应是院外著名专家教授(院士、博导、教授、博士)或我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

3、   酬金发放对象及标准:对应邀来我院讲学及做学术报告的院外专家教授发放一定的酬金,标准为院士1000/人次,博导500/人次,教授、博士400/人次。院内教授、博士200/人次,副教授100/人次。

4、   对学术活动中院外专家教授的招待、用车等具体事项由各组织单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科技产业处,党委宣传部。

  第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咸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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