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成果管理工作,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和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根据教育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是指:
1、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
2、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及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的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研成果。
3、科学理论成果是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学术论文。
4、推动决策科学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有着重大意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分类管理:(a)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基础性研究成果、管理科学研究成果实行登记制;(b)技术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教学研究成果实行鉴定(评审)加登记制;
第四条 学院科技产业处负责全院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其内容包括:
1、科研成果的鉴定。
2、科研成果的上报登记、申请评奖。
3、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签定合同、技术转让。
4、 专利申请。
5、 科研成果的归档、统计、奖励等。
6、 评职材料中的科研成果核定。
第二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或评审
第五条 按照科研成果的性质、类别、用途等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1) 验收鉴定;(2)会议鉴定;(3)检测鉴定。科研成果鉴定采取何种方法,根据成果的具体形式,由课题组负责人提出意见,院科技产业处研究后决定。
第六条 成果是否具备鉴定条件,以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第七条 科研成果鉴定需要以下资料:
1、鉴定大纲
2、 研究报告
3、 实验报告
4、 工作报告
5、 样机或模型
6、 用户使用意见
7、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8、 实际使用的科研经费核算报告
9、 有关单位的证明报告等
第八条 需要鉴定的科研成果或专利,在鉴定前一个月向科技产业处递交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一套完整资料。
第九条 科技产业处进行预审。拒绝预审者,以自动撤回鉴定申请处理。
第十条 学院根据预审情况,报院学术委员会组织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凡没有立项的科研成果,必须事先向学院交纳鉴定费,经学院同意后,才能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凡属于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成果权归属按双方的协议处理。技术成果无协议的应在技术鉴定时订立协议,阐明各自的贡献和权益分配原则,以后成果上报、评奖、推广转让的权益分配均依此协议为据。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时,由发明人或设计者提出申请,所在系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科技开发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申请专利的费用由发明人或设计者支付;取得专利后,学院按照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者给予适当奖励,转让后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报酬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归档和奖励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12月份统计科研成果。凡完成的科研成果(专利)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教材等应及时填写科研成果登记表,以系、处为单位及时上报科技产业处。
第十五条 已鉴定的科研成果,全套资料和鉴定会所有的材料,由科技产业处备案存档。凡涉及国家安全及社会重大经济利益的技术秘密,应按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凡不登记,不归档的科研成果(专利),在考核、申报有关奖励、评定职称时科技产业处不予认定,不能作为考核、申报有关奖励、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十七条 凡我院师生在学院工作学习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成果所有权归属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如果发现有人擅自转让出售,学院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凡获学院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必须登记,否则,追回原资助。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各级各类奖励,积极为我院科研成果的获奖创造条件。每年从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中选出部分优秀成果推荐为请奖项目。
第二十条 被推荐为请奖项目的科研成果,所有申报材料由课题完成人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组织,评审费、复印费等费用由申请者支付。
第二十一条 凡我院教职工参与外单位主持的科研项目,必须经学院批准并签订合同。完成后的科研成果学院予以登记,作为评定职称依据,否则学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在科技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