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改革与发展,推动我院人文、社会科学更好的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提高学术水平,表彰和奖励我院人文、社会科学教师和研究工作者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的优秀成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的范围
一、 我院教师、科研工作者或管理人员在相应评审期限内,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本奖励。
二、 本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著作和论文两类成果。
1、 著作类成果是指: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或国外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包括译注与校注)、工具书等。
2、 论文类成果是指,在由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国外学术期刊或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 本奖励不包括文学、艺术作品、音像制品、新闻宣传报道文章以及各类教材、教学大纲、教学参考、复习材料与学习资料汇编、科普读物、内部报刊和单位、部门、社会团体编印的各类出版物上登载的文章。
第三条 本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获奖成果及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具体奖励如下:
特等奖 授予荣誉证书 奖金2000元
一等奖 授予荣誉证书 奖金1000元
二等奖 授予荣誉证书 奖金500元
第四条 本奖励的条件与标准
一、 凡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理论和政治观点正确。
2、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国外出版社、学术期刊出版或发表。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有理论观点,有分析论证,有创新发展。论据论证确切充分,资料翔实,观点新颖、正确,结构严谨,方法科学。
4、著作正式出版、论文正式发表,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发挥了实际促进作用,理论意义大,学术水平高,实际效果好,并具有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公开评论、评价、引用、转载、采纳、采用证明,社会,经济效益证明等。
二、 凡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标准:
1、专著:应在本学科领域对当代或历史的重要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进行了较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学术观点与研究方法上有新的发现与发展,研究水平高。
2、编著:选用资料翔实可靠,符合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改革与发展、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需要,编排分类、体例结构新颖科学,内容丰富完整、系统实用。
3、译著:原著学术水平高,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大,翻译能保持原著风格,译文准确,文字简练流畅、易读,社会反映好。
4、古籍整理:整理典籍珍贵、意义重大,译注、校注精确,切合原意,有重要发现,有拾遗补缺、更讹正误等显著特点,有现实与历史意义,对保存、继承、发扬民族传统文化有重要价值和贡献。
5、工具书:选题新颖实用,内容翔实、丰富,文字简练,编排科学,结构体例新颖,查阅简便,实用面广。
注:以上1-5类成果一般应是独著,且字数应在15万字以上。若为合著,本人应是第一作者,且应完成15万字以上的著作任务。
6、学术论文:在某一研究方向选题明确新颖,理论联系实际,立论正确,论证充分、严密,方法科学,见解独到,公开发表的系列论文(指核心期刊不少于三篇,且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五条 本奖励的申请办法和要求
一、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本奖励。申请者应填写《咸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请评审表》,报送有关附件材料。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并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科技产业处负责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学院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定。
二、 院内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申报;与院外合作的成果,我院应为主持单位,但须经有其他参与单位同意方可组织申报。
三、申请奖励成果的材料要求
1、《申请评审表》一式两份;
2、专著、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应用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材料需按要求装订成册
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奖励:
1、 不属于本奖励范围的成果。
2、 已获过国家、省部级、厅局级及我院奖励的成果。
3、 成果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成果
4、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存在重大争议的成果。
5、 成果所有权有争议的成果。
6、 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程序与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成果。
五、 本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本奖励的评审
一、 本奖励的评审工作的步骤为:
申请者所在单位初审,科技产业处对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学院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定。
二、 对通过综合评定的成果,由学院公布,征求异议。异议期为七天。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成果名称、获奖等级及自己的真实姓名、部门,对所提出的异议,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成果,由院学术委员会上报院务会通过后即为奖励成果。
第七条 奖励
对获得优秀成果奖的成果,由学院颁发给完成人员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八条本奖励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工作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获得奖励的成果和人员,如有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查实,立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