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表彰和奖励我院自然科学研究者及其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的优秀成果,根据国家及省教育厅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 凡是我院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在相应评审期限内,在自然科学领域内独立或主持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均可申请。
二、 本奖励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1、 有较高理论价值、学术水平和应用前景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2、 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成果;
3、 软科学研究成果;
4、 在组织或实施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5、 科技信息、计量、标准、档案等方面的重要研究成果;
6、在科技改革与管理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一定效果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本奖励的形式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于获奖成果及其主要完成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具体为
特等奖 授予荣誉证书 奖金2000元
一等奖 授予荣誉证书 奖金1000元
二等奖 授予荣誉证书 奖金500元
第四条 本奖励的条件
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包括科学专著、编著、译著、论文等,应当具备:
1、 在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方面有重要发现和发展,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
2、 对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指导作用;
3、 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或国外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等,一般应是独著,且字数应在15万字以上;若为合著,本人应是第一作者,且应完成15万字以上的著作任务。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国外学术期刊或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同一研究领域的系列学术论文(指核心期刊论文数量不少于三篇,且为本人独著或第一作者)。
4、 应出具应用、引用、评价、转载等证明材料。
二、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应当具备:
1、 有重要的创造、发明或新的发展、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 技术成熟、实用,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 经过技术鉴定。
三、 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为促进科技、教育、经济、社会进步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评价、预测、调查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且被采用。应当具备:
1、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方法和手段,有较大的创新和发展,达到省内或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 对推动科技、教育、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和效果。
四、 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成果。应当具备技术先进、组织或实施工程规模难度较大或范围较广,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经过验收或技术认定并具有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五、 科技信息、计量、标准、档案等研究成果。应具备:
1、 应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做出创造性贡献,研究水平高;
2、 对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有重要意义与作用,应用效果显著;
六、 科技改革与管理工作研究成果,应当具备:
1、 结合我院和高校实际,运用现代管理理论和新的方法、技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2、 对推动技术进步、科技体制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
第五条 本奖励的申报办法与要求
一、 申请者应填写《咸阳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请评审表》,并附有关附件材料。
二、 申请本奖励的成果,经所在系、室初评筛选,各单位负责人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向学院推荐。
三、 院内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申报;与院外合作的成果,我院应为主持单位,但须经其他参与单位同意方可组织申报。
四、 申请奖励成果的材料要求:
1、《申请评审表》一式两份;
2、附件材料及复印件各一份,包括:
1) 成果技术认定证书;
2) 理论成果出版的样书,发表论文、报告的刊物、文集,样品及其他技术资料;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
3) 应用证明材料,包括对理论成果的评论、评价、引用、翻译、转载、检索、采用的材料和技术成果应用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五、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奖励:
1、 不属于本奖励范围的成果;
2、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奖励的成果;
3、 理论成果出版、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重大争议的成果;
4、 成果所有权、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有争议的成果;
5、 申请资料不齐全、申请程序与手续不完备的成果。
六、 本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奖励的评审
一、 本奖励的评审工作的步骤为:
申请者所在单位初审,科技产业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学院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定。
二、 对通过综合评定的成果,由学院公布,征求异议,接受监督。异议期为七天。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成果名称、获奖等级及自己的真实姓名、部门,对所提出的异议,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成果,由院学术委员会上报院务会通过后即为奖励成果。
第七条 奖励
对获得本奖励的成果,由学院为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本奖励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工作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获得本奖励的成果和人员,如有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查实,应撤销本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