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术梯队建设是学科建设的核心。为加强我院学科建设,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形成一支高水平的学术梯队,保证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选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考核有章可循,促进我院学科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选拔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公平、注重水平、滚动发展的指导原则,在全面提高科研人员素质的基础上,培养和造就一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形成一支高水平的学术梯队。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的职责是:在系主任领导下,负责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科学研究工作。
学术骨干的职责是: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并指导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开拓、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具有凝聚学科队伍进行学科建设、开展科学研究的组织管理能力。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学术素养,已系统讲授本学科三门以上主干课程,完成每学年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
3、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身体健康。
4、在某一学科研究成果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篇以上(含20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0篇以上(含10篇)。
(2)出版学术专著2部(每部字数不少于15万字)或主持厅局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5篇以上(含15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5篇)。
(3)获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科技发明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2项,且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含5篇)。
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若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权威期刊公开发表或被SCI摘录的学术论文有3篇及其以上,也可作为学科带头人的候选人。
以上科研成果均为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第五条 学术骨干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开拓、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具有凝聚学科队伍进行学科建设,开展科学研究能力。
2、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学术素养,已系统讲授本学科二门以上主干课程,完成每学年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
4、在某一研究方向研究成果较为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5篇以上(含15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7篇以上(含7篇)。
(2)出版学术专著1部(每部字数不少于15万字)或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含10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含5篇)。
(3)获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科技发明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且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3篇)。
非主体系列的学术骨干亦可参照上述有关条件在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中进行选拔。
以上科研成果均为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选拔程序:
1、各系根据应具备的条件认真推荐候选人(首次选拔时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对教授在年龄等条件上适当放宽),被推荐者本人认真填写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属系部审核;
2、各系部将审核后的材料连同书面审核意见报科技产业处;
3、科技产业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材料提交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4、对通过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报院务会审批,由学院发文确认。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
1、组织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
2、优先选送出国进修或作访问学者、参加学术交流等,进一步提高其科研能力。
3、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每年拨一定的科研活动费,其中学科带头人每人每年3000元,学术骨干每人每年1500元,科研活动费由科技产业处统管,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在发表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和参加重要学术会议等方面给予重点资助。
4、积极鼓励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科研课题,并予以优先推荐。
第八条 学院对当选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实行任期制度,每届任期二年(因退休或调离我院者,任期自然终止),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在任期内享受其相应岗位津贴。考核由科技产业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对考核不合格者停止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