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院科研工作的实力,提高我院的学术地位和科研水平,促进我院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研项目分为重点科研基金项目与一般科研基金项目。重点科研基金项目是为上级部门科研项目的申报或为横向项目的申报作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一般科研基金项目是为我院重点项目的申报作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 凡我院教职工争取到的各级各类横向及纵向科研项目的中期管理、结题验收等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院科研立项工作的原则是:从我院的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及学科优势出发,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既要重视基础性研究,又要重视应用开发性研究,还要进行一些超前性研究,使我院科研工作能够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所设重点科研基金项目主要资助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中青年教师。
第二章 立项范围
第五条 我院科研项目立项范围包括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开发性研究。鼓励培养中青年教师树立较强的科研意识,提高科研水平,为争取和承担上级部门科研项目做好前期研究工作。
第六条 我院科研项目重点资助以下几个方面的项目:
1、符合国家、省、部级及地方各类项目指南所提出的发展方向,在做出一定开创性工作后即可对外争取到经费或重大项目的课题;
2、对我院学科建设有促进作用的科研项目;
3、针对当地自然条件和资源特点,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等问题开展的应用研究;尤其是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的研究项目;
4、对我院今后的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咸阳师范学院重点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或《咸阳师范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申报书一式两份,一份上报科技产业处备案,一份留系部或研究所(室)备案。
第八条 申请者本人所在的系、部或研究所(室)组织初审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初审的内容包括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
第九条 每个申请者每次申请专项科研基金课题数不得超过一项。若已有院内在研基金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当年新项目。
第十条 各系部或研究所(室)应按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书上报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在形式审核通过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审。经过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十一条 各系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签定《咸阳师范学院科研基金项目责任书》(一式三份),经系部或研究所(室)主任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时间交科技产业处。科技产业处签字、盖章后,责任书一份留科技产业处备案,一份留系部备案,一份由项目负责人保留。
凡我院教职工争取到的各级各类横向科研项目,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由院科技产业处统一管理,由院财务处建帐,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原则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方法。
第十四条 我院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申报计划执行,使用范围包括
1、用于项目的试验、加工试制、测试等费用。
2、用于项目的资料收集费,包括抄录、复印、翻译等;计算机的上机使用费;租赁、购置仪器费;购买图书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
3、为完成项目举办的小型会议费、座谈会等费用。
4、成果出版印刷的费用,包括论文的邮寄费,审理费,版面费等。
5、成果评审、鉴定费。
6、专利申请费。
第十五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在设备科建帐、造册,图书资料、复印的资料等,均应在相应的管理部门归口登记,统一管理,研究人员可优先使用,但不能占为私有。
第十六条 在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内,科研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体意见,报科技产业处审批后方可使用。凡未列入经费计划或未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科研活动,费用一律自理。
第五章 中期检查与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产业处、项目所在系部或研究所(室)及申请者本人三方签订项目责任书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组织力量,严格执行。所在系部或研究所(室)应全力支持,提供研究条件,并负责监督,保证项目研究的进程按责任书内容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定期进行总结、汇报。一般在每学期末向所在系部或研究所(室)书面汇报一次。院内项目及横向项目每年需填写《咸阳师范学院科研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一次;国家、省(部)、厅局等上级部门的纵向项目每年需填写相应的科研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 各系部应及时将汇报材料及科研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上报科技产业处。如到期未报或项目进展情况未按责任书计划如期进行的,科技产业处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责任书一经签订,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合同内容,更不能无故终止。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详细的书面报告交所在系部或研究所(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修改合同并由系部或研究所(室)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终止科研进展的项目,该项目剩余基金全部收回,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院内科研项目。
第六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内一般科研计划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并按《科研计划项目专家鉴定书》的要求邀请3-5名同行专家(校外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对该成果做出鉴定后,经所在系部或研究所(室)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成果原件及专家鉴定书报科技产业处。一般科研计划项目经科技产业处审查通过后即可结题。
重点科研计划项目还应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查评定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评定。审查通过后方可结题。
同意结题的项目,一切科技成果及技术资料由科技产业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各保留一份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填写年度进展报告,说明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并提出延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由所在系部或研究所(室)签署意见后报科技产业处审批。
延期项目的负责人在延长期内不能申请院内新项目。未取得研究成果或不按期结题又不提交延期报告的,该项目剩余基金全部收回,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四条 凡我院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注。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验收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封面、书前扉页、前言、后记、论文首页等醒目位置。
标注内容:咸阳师范学院科研计划资助项目(或重点科研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技产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