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印 发
《咸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各单位:
《咸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12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 阳 师 范 学 院
2016年1月15日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原则是:坚持发挥学校科学和技术优势,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学校事业协调发展、规范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类别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部委、省(市、自治区)、厅(局)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直接下达给学校的科研项目为纵向科研项目;受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委托或与企业事业单位合作确立的科研项目为横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依据科研项目的来源,纵向科研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三个层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为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务院其它部委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和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界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等为省部级科研项目;省(市、自治区)所属厅(局)批准的科研项目为厅(局)级科研项目。
第六条学校设立校级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第三章管理分工
第七条科技处代表学校行使科研项目管理职能,负责项目申报、合同签订、中期检查与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结题验收等工作。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对项目的实施、人员组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保护等全面负责,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研究资料,积极开展研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主持人(及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由项目主持人或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审核、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第四章申报及立项
第九条纵向项目、校级项目申请立项由科技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校内各单位应及时整合资源,组织申报;科技处在校内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限项申报的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授权科学研究委员会评审,择优推荐,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纵向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批准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办理立项手续。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须在合作协议文件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
第十一条横向项目由项目主持人联系,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由项目组和委托单位按科技处提供的文本要求共同起草合同书,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并加盖“咸阳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后,项目主持人须向科技处、财务处各提交一份项目合同书备案,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我校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和协议,否则,学校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撤销立项,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校级科研项目的宗旨是培养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培育高层次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不再给予校级科研项目立项资助:
1.已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2.已主持2项厅局级项目;
3.已主持2项校级项目;
4.正在主持未完成的校级项目。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事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核算;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算手续;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我校作为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申报及获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按项目级别及资助经费对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或配套资助。
(一)项目申报奖励
凡申请国家级项目的教学科研人员,所申报的项目通过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不论立项与否,每项奖励0.1万元。
(二)项目立项奖励或经费配套
1.对于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不再给予经费配套:重大项目奖励40万元;重点项目奖励20万元;面上项目、一般项目等奖励10万元;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奖励8万元;
2.对于立项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学校给予5万元奖励,不再给予经费配套,但在校内科研积分和职称评审量化赋分时按照国家级项目对待。
3.对于立项的各类国家级、教育部专项基金项目,按立项经费同等金额进行奖励,但最多不超过5万元。
4.对于立项的省部级纵向项目,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上(含)的,学校给予2万元奖励,不再给予经费配套;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学校按照1:0.5的比例配套科研经费,不再给予奖励。
5.对于立项的厅局级以上(含)纵向自筹经费项目,学校给予0.5万元的配套经费,不再给予奖励。(同一主持人只配套一次)
6.对于立项的校级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重点项目资助经费1万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0.5万元。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以我校为联合单位参与其他单位国家级项目申报,如获得立项,承担相关子课题,划拨至我校经费在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我校申报人3万元;划拨至我校经费在10-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奖励我校申报人2万元;划拨至我校经费在5-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奖励我校申报人1万元;划拨至我校经费5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凡企事业单位及政府委托学校教学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类横向项目,不再进行经费配套和奖励,但在校内科研积分和职称评审量化赋分时将对应于相应的纵向项目级别:
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3-8万元(不含3万元,含8万元)、理工科9-15万元(不含9万元,含15万元)按照厅局级项目对待;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8-15万元(不含8万元,含15万元)、理工科15-30万元(含30万元)按照省部级项目对待;到账经费人文社科类15万元以上、理工科30万元以上的按照国家级项目对待。
第十九条项目奖励办法
1.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立项经费计算,按到账经费决算。
2.项目申报奖励实行申报当年年终奖励。
3.项目立项奖励实行按月奖励。项目立项后,奖金从项目获批立项的下一年1月起在研究期限内按月发放。项目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暂停发放奖金和配套经费,待通过检查后恢复发放。
4.横向项目结题后,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余经费的80%可作为项目组津贴奖励金,具体发放办法由项目主持人报科技处、人事处确定。
5.奖励发放金额与起止时间由科技处负责报人事处,随个人工资一起发放。
第六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纵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结题。结题可以采取鉴定或验收等形式进行。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提交科研项目鉴定或验收申请,经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由科技处协助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鉴定或验收。
第二十一条为了提高我校学报的稿源质量,所有纵向项目在研期间,须在我校学报至少发表1篇论文,方可申报结题。
第二十二条横向项目的结题以项目合同要求为准,项目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后,项目主持人应将最终成果和同意结题意见等材料提交科技处。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项目一般应按期结题,不能按时结题且未办理延期申请手续的项目,其主持人及所在单位在以后的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申报中将予以限制。对于结题最终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从受奖励人的绩效工资中扣回已发放的立项奖励奖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鉴定或验收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须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七章经费开支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4〕21号)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若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则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统一按项目经费总额5%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相关专家的项目评审费、劳务费等。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纵向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应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按照合同规定或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项目所产出的成果,属于学校无形资产,必须署名咸阳师范学院。项目产出成果如得到转化,也须注明咸阳师范学院。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合同及《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咸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3〕1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