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明确责任与目标,确保学校纵向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原则是:坚持发挥学校科学和技术优势,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学校事业协调发展、规范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所称项目,均指纵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原则上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级别和业务性质认定,相同级别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级别认定如有不明晰或有异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纵向科研项目分三类:
1. 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基金等。
2. 省(部)级科研项目:国务院其它部委和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和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界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等。
3. 厅局级科研项目:省(市、自治区)所属厅(局)批准的科研项目为厅(局)级科研项目,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批准的科研项目等。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发文立项的科研项目。校级项目按照纵向项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纵向项目、校级项目申请立项由科研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校内各单位应及时整合资源,组织申报;科研处在校内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限项申报的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授权科学研究委员会评审,择优推荐,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纵向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批准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时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办理立项手续。任务书视为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认真开展研究工作。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须在合作协议文件中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项目主持人在结题审核完成前只可使用项目经费中的直接经费用于科研。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宗旨是培养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培育高层次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分为三类:面上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点培育项目;专项项目。其中,申报面上项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不再给予校级科研项目立项资助:
1.已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2.已主持2项厅局级项目;
3.已主持2项校级项目;
4.正在主持未完成的校级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行使科研项目管理职能,负责项目申报、合同签订、中期检查与项目主管部门协调、结题验收等工作。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协调,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对项目的实施、人员组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保护等全面负责,并按要求提交项目研究资料,积极开展研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一般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由项目主持人或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依托单位不能变动。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结题。结题可以采取鉴定或验收等形式进行。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提交科研项目鉴定或验收申请,经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由科研处协助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的鉴定或验收。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我校学报的稿源质量,所有纵向项目在研期间,原则上应在我校学报至少发表1篇论文。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项目一般应按期结题。待结题后发放科研经费中的科研绩效费。不能按时结题且未办理延期申请手续的项目,视为违约。其主持人及所在单位在以后的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申报中将予以限制。对于未按时结题项目或结题最终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学校将追缴剩余经费或全部经费,从受奖励人的绩效工资中扣回已发放的立项奖励奖金。
第十四条 项目鉴定或验收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须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六章 项目奖励及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事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核算;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算手续;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奖励办法
1.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立项经费计算,按到账经费决算。
2.项目申报奖励实行申报当年年终奖励。
3.项目立项奖励以及项目配套经费依据《咸阳师范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咸师院发〔2020〕10号)执行。
4.奖金发放形式为由科研处核算,报人事处、随个人绩效在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项目经费开支及使用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如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若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则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相关专家的项目评审费、劳务费等。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纵向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应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项目所产出的成果,属于学校无形资产,必须署名咸阳师范学院。项目产出成果如得到转化,也须注明咸阳师范学院。其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合同及《咸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