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及产学研合作,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陕教〔2021〕72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8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我校各二级学院(部门)或在职在岗教职工依托学校,为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法人等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软科学规划、文化咨询、社会服务、对策研究等形成的所有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项目必须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 横向项目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认定,横向项目经费统计及科研业绩认定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门)及横向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及横向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负其责。
第六条 科学研究处是学校横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管理及结题。未经学校审批或授权,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咸阳师范学院名义对外承接横向项目。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协助科学研究处做好横向项目合同书的法务审核,具体审核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是否清晰等。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协助科学研究处做好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与核算,及时办理横向项目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使用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协助科学研究处对横向项目结题决算进行审签,对科研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依据部门职责,协助科学研究处对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5万元以上(含)仪器设备、耗材、服务的论证、采购、招标、验收、入账、使用、维修、处置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构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使用)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是横向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二级学院(部门)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对横向项目合同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二级学院(部门)根据横向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横向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横向项目申报、开展、实施、经费支出、结题验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横向项目负责人必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以及合同的规定,开展科学研究,规范使用经费,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委托方是项目出资、技术收益、项目验收方。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研究,项目委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项目完成期限、任务要求和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文本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类别。合同内容由横向项目主持人与委托方协商拟定。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文本审核由二级学院(部门)和科学研究处共同负责。二级学院(部门)审核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是否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和能力、本单位是否可提供项目实施所需场地及设备、外协科研事项是否必要且可行等。科学研究处审核项目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是否合理、结题方式是否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等。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合同中不得约定使用学校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中出现“咸阳师范学院监制、研制”“咸阳师范学院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不得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地理标识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合同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应符合学校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需以投标方式获得的,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由横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由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初审,经科学研究处复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实施中有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横向项目委托方对项目实施中需要委托的第三方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签订相应的外协合同。横向项目委托方对项目实施中需要委托的第三方无明确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学校相关规定,确定合适的第三方,并签订相应的外协合同。外协合同应明确约定合作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经费拨付方式、考核指标、验收方式、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第三方外协费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程序
(一)横向项目负责人依照学校横向项目合同文本模板,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拟定合同内容,填写横向项目合同书。
(二)二级学院(部门)、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科学研究处对横向项目合同书审核无异议后,在《咸阳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批表》上审核签字。
(三)横向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签订合同,合同加盖“咸阳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横向项目合同一式四份,由项目委托方、科学研究处、二级学院(部门)、项目负责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横向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及时保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项目负责人对技术资料在内的相关材料的交接应与项目委托方办理签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不得变更课题组成员及排序。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或未能通过验收而引起争议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因需要发生变更,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订立横向项目补充合同(协议),审批及立项程序与原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委托方将横向科研经费按时拨付至学校账户,并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或委托方要求支出,没有明确支出范围约定和要求的,可列支:资料费(印刷费、出版补贴、图书资料、版面费)、办公费、调研差旅费、车辆租赁费、交通费(出租车费,自带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加油费等)、会议费、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仪器设备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外协费、专家咨询费、设计费、通讯费、业务接待费及其他费用等。其中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通讯费、业务接待费和其他费用均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九条 横向项目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可提前预支经费,单次预支不能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30%,预支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到账经费总额的80%。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通知科学研究处与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委托方要求到财务处开具收费票据,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横向项目中的劳务费是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学生及其他人员,因参加项目相关的劳动和工作,需要支付的工作报酬,所有实际参加项目研究工作的人员均可领取;外协费是指需要校内外机构协作完成的实验、测试等支出费用。
第三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为:
(一)3万元以内(含),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3万元~10万元(含),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依次审批;
(三)10万元~30万元(含),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科学研究处负责人依次审批;
(四)30万元~60万元(含),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依次审批;
(五)60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依次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横向项目合同金额分级提取管理费,提取标准为:
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横向项目,提取2%的管理费;10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项目,提取5%的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横向项目管理费分配方式
横向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按照2:5:3的比例分配至学校、科学研究处、二级学院(部门)。
第五章 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委托方要求,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结题报告经项目委托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科学研究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横向项目因特殊原因,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提出延期或终止的意见,报科学研究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后,可以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申请。对具有重大理论突破或推广前景的横向项目研究成果,可以申报科研成果奖。
第三十八条 横向项目结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一)通过验收或鉴定的;
(二)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的;
(三)合同期满一年后,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的;
(四)合同期满后,研究任务虽未完成,但项目委托方和项目负责人签署合同终止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横向项目结题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结余经费视为本项目的成果转化收益,学校将不超过95%的转化收益奖励给项目负责人,其余经费留归学校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统一使用。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横向项目负责人将横向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
第六章 成果归属
第四十一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按相关程序办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或申报的科研成果,均属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凡在横向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变相转化职务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9〕25 号)、《咸阳师范学院二级单位校企合作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19〕33号)、《咸阳师范学院校企校地合作大额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2〕1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