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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陕教〔202220)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激发学校科研创新活力,推动学校科研事业高质量快速发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含教育学、艺术学单列项目)、文化和旅游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等国家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省部级党政机关以及中国科协等机构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直属厅级单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各地市级党政机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四)学校使用自有经费支持校内科研人员的研究项目、博士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金项目。

第三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纵向科研项目分为预算制项目和包干制项目,预算制项目与包干制项目的划分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合同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等,下同)约定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以保障项目主管部门、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人职责,统筹领导科研、财务、人事、国资、实验室、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统筹协作,保障科研项目研究健康顺利开展。

第八条 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合作审核、监督检查、计划调整、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等工作,积极开展有组织科研。主要职责包括:

(一)实施科研项目动态监管。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做好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调查、统计、总结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结题后成果的跟踪管理。

(二)建立科研项目自查机制。做好科研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审核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立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建立科研项目诚信档案。组织科研人员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作为科研人员项目推荐、绩效考核及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财务处、审计处协助科学研究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指导科研项目负责人接受科研经费的检查、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协助科学研究处对科研项目结题决算进行审签,对科研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依据部门职责,协助科学研究处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5万元以上(含)仪器设备、耗材、服务的论证、采购、招标、验收、入账、使用、维修、处置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聘用科研助理岗位的岗位发布、聘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绩效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也是科研项目协助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责任,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协助科学研究处做好科研项目合作协议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本学院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加强指导,并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三)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为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

(二)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外拨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六条 科学研究处负责与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积极组织周密安排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申报培训和指导,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做好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整合研究力量,做好选题指导与论证,审核本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审核无误后提交科学研究处。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相关材料经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科学研究处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科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科研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人员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等负全面责任,并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在产出成果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按照“任务公开、进度公开、经费公开”的原则,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科学研究处、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定期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合同约定实施周期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科学研究处备案。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未达到预期要求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科学研究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在延期实施周期内,科研项目负责人除每年向科学研究处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外,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还需牵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督查检查,听取项目研究情况汇报。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在延期实施周期内,在职称评审、科研业绩绩效计算、岗位聘任、聘期考核工作中,扣减项目所得立项积分。扣减标准为每年扣减项目所得立项积分的五分之一。延期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延期超过6个月的不足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立即上报所在二级学院,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科学研究处。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延期超过三年的项目,经科学研究处和科研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可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做好研究项目变更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学校的,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手续移交完毕后,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擅自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学研究处和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因项目负责人擅自脱离学校工作岗位,导致项目研究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经费管理制度。具体使用中,采取“分类实施、分级管理、 逐级审批、各尽其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上账按照立项公布方式分类进行。对于集中公布的立项项目,科学研究处向财务处提供项目清单,由财务处集中录入项目信息和经费预算并上账;对于非集中公布的立项项目,由科学研究处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确认到款经费金额后,由财务处录入项目信息和经费预算。

第三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经费预算分为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管理规定,结合科研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收入与支出预算,报科学研究处和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报送科学研究处备案,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学术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无需编制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支出范围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学校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学校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向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支付费用时,不得向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支付费用,其管理和支出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二)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对于合作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间接费用分配比例,并在合同书(计划书)中明确,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与分配。

(一)对于间接费用单独核拨的科研项目,以核拨的间接费用总额为准提取。对于间接费用没有单独核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计提比例提取间接费用,以提取的间接费用总额为基数。

(二)间接费用包括三部分,即学校管理成本、项目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并按照如下方案进行分配。

对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学校管理成本按间接费用总额的30%计提,并按照2:6:2的比例分配到学校、科学研究处和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将间接费用总额的70%拨付项目组及团队,用于项目组及团队间接成本和绩效的支出。

对于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学校管理成本按间接费用总额的20%计提,并按照2:6:2的比例分配到学校、科学研究处和项目所在二级学院。将间接费用总额的80%拨付项目组及团队,用于项目组及团队间接成本和绩效的支出。

对于没有单列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成本费,并按照2:6:2的比例分配到学校、科学研究处和项目所在二级学院。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组间接成本费用和绩效支出。

项目组间接成本费用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本项目科研活动中发生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设备的购置费、办公费、通讯费、信息网络费、燃油费、市内交通费、租车费、过路过桥费,也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第四十条 校内研究项目、博士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按照包干制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章 经费收入与支出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及时发布经费来款信息,项目负责人及时认领项目经费,科学研究处和财务处将科研经费分配至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组间接费用应在二级学院监管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任务实施情况统筹使用,可列支范围如下:

(一)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支出。优先用于支付为项目实施发生的间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占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购置费、通讯费、审计费等,相关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用于补贴项目直接费用的支出。

(二)发放科研绩效。可用于发放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相关人员,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间接费用预算额度内,结合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科研绩效根据结题验收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1. 项目组间接费用中绩效部分可分次发放,项目验收前累计发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组间接费用总额的70%,收到验收结论后实施末次发放。

2. 按要求验收通过的项目,绩效可全部发放;未按要求完成,但验收结题的项目,绩效发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组间接费用总额的70%;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不发放绩效,且依据情况追缴已发放的绩效。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合同、预算批复等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违规使用支出经费。

第四十四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为鼓励通过科研项目的实施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建设,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单台件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资助项目组间接费用,资助费用为购置仪器设备价格的20%

第七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依次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至3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科学研究处负责人依次审批;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至1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科学研究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依次审批;

(四)单笔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科学研究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依次审批。

第八章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与结余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预算批复、相关调整审批文件及项目收支明细账目,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应在上报决算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决算材料报送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上报。决算需审计处审签的,按审计程序及要求进行审签。

第四十八条 需要财务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申请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3个月内仍未进行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的,学校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所发生的费用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 对于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在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学研究处提交结题结账申请,审核通过后,科学研究处和财务处为项目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科研发展基金,对于通过结题验收且按期办理结题结账的项目,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为本项目的科研发展基金,财务处为原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由原项目负责人统筹支配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五十一条 如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后调离学校,结余经费不得转出学校,财务处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第五十二条 如遇项目负责人退休、离校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对项目结余经费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一)全部移交给项目组其他校内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将结余经费总额的50%上交学校,50%拨付二级学院作为学科建设经费。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依然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经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和学校审批后,可以使用结余经费。

第五十三条 研究项目撤项的,结余经费按照研究项目立项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研究项目立项管理部门没有规定的,财务处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第九章 项目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充分运用信息公开方式,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研经费信息内部公开工作。

第五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学校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同和预算批复等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违纪使用科研经费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纪律处分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111日起实施,原《咸阳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1]46号)、原《咸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2]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相关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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