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办法
咸师院发〔201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创造性,鼓励著书立说,推动科学研究向高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基金按照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鼓励并资助学术水平高、创新价值大和社会影响广的优秀著作。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申报者须完成全部书稿,且无知识产权纠纷。研究内容必须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出版价值和较高学术价值。
(二)必须达到出版水平,并已与具有相当资质和声誉的出版单位草签出版合同书。
(三)著作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在册在岗的教职工,作者单位必须标注“咸阳师范学院”。
(四)著作完成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五)社会科学类著作总字数不少于15万字;自然科学类著作总字数不少于12万字。
(六)下列学术著作优先资助:
1.通过鉴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的学术著作。
2.作为拟建硕士点学科建设重要成果的学术著作。
3.作为省级重点扶持学科、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重要成果的学术著作。
(七)下列书籍不属于资助范围:
1.教材;教学参考书、习题集、教学辅导书等教辅读物;译著、论文集和科普读物。
2.资料汇编、工具书等。
3.文学作品。
4.重印、再版书籍。
5.剽窃他人成果的书籍。
6.其它不应给予资助的书籍。
第四条 资助标准及说明
凡申请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经学校组织同行专家组评定,被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为国家A级的著作,学校给每部著作资助人民币3万元;审定为国家B级的著作,学校给每部著作资助人民币2万元;审定为省级的著作,学校给每部著作资助人民币1.5万元。作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学术著作,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其出版资助经费。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须提供出版单位审读同意出版的草签合同,合同中应明示拟出版时间及所需出版经费数额。
(二)申报者(第一作者)填报《咸阳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报评审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连同下列文件报科技处:
1.申报者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复印件。
2. 达到出版要求标准的书稿。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科技处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及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申请资助的学术著作书稿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科技处将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学术著作名单及资助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校长办公会最终决定出版资助的学术著作名单和资助金额。
(四)科技处按照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向受资助人发布通知,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获资助出版的著作书稿,出版时须在著作封面或扉页中注明“本著作获咸阳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字样,而且还要在“前言”、“后记”或“作者简介”中注明“咸阳师范学院***”。 著作出版后,由作者向图书馆和科技处无偿提供著作各5册,用于学校图书建设和对外交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专列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经费。
第八条 受资助者持已经出版的著作原件及著作出版费支付发票,到科技处、财务处办理有关审核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因著作侵权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全部责任由著作者自负。
第十条 盗号、盗版、盗印、侵权、剽窃等行为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