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办法
咸师院发〔2021〕47号
第一条 为了评选和表彰奖励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断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范围
我校在职在岗教师、科研工作者或管理人员在相应评审期限内(原则上在两年期限内,以当届评奖通知文件为准),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本成果奖。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理论和政治观点正确。
二、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版社、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经我国专门机构认可的国外出版社、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成果。
1.理论联系实际,有理论观点,有分析论证,有创新发展。论据论证确切充分,资料翔实,观点新颖、正确,结构严谨,方法科学。
2.著作正式出版、论文正式发表,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发挥了实际促进作用,理论意义大,学术水平高,实际效果好,并具有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公开评论、评价、引用、转载、采纳、采用证明,社会、经济效益证明等。
3.专著:应在本学科领域对当代或历史的重要理论问题与实际问题进行了较系统深入的研究,在学术观点与研究方法上有新的发现与发展,研究水平高。
4.译著:原著学术水平高,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大,翻译能保持原著风格,译文准确,文字简练流畅、易读,社会反映好。
(注:以上1-4类成果一般应是独著,且字数应在15万字以上。若为合著,本人应是第一作者,且应完成15万字以上的著作任务。依据成果前言或后记中注明所完成的著作任务进行统计字数。)
5.古籍整理:整理典籍珍贵、意义重大,译注、校注精确,切合原意,有重要发现,有拾遗补缺、更讹正误等显著特点,有现实与历史意义,对保存、继承、发扬民族传统文化有重要价值和贡献。
6.工具书:选题新颖实用,内容翔实、丰富,文字简练,编排科学,结构体例新颖,查阅简便,实用面广。
7. 学术论文:单篇论文或系列论文在某一研究方向选题明确新颖,理论联系实际,立论正确,论证充分、严密,方法科学,见解独到,公开发表的系列论文(指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三篇;或论文总数不少于三篇的系列论文中有SSCI收录两篇以上;且申报人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作者。核心期刊认定以论文发表时,期刊名称收录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为准。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文艺报》等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的理论文章按核心期刊论文认定)。
8. 领导批示、研究报告类成果,须提交实际应用部门(区县以上党政机关、厅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大中型以上企业等)采纳或应用证明以及关于成果效果和社会影响方面的佐证材料。
第四条 申请办法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本奖励。申请者应填写《咸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请评审表》,报送有关附件材料。由各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本单位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并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科研处负责对推荐成果进行形式审查;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定。
二、若是校内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申报;与校外合作的成果,我校应为主持单位,但须经由其他参与单位同意方可组织申报。
三、申请奖励成果的材料要求
1.《申请评审表》一式两份;
2.专著、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应用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材料需按要求装订成册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奖励:
1.不属于参评范围及条件的成果
2.已获过国家、省部级、厅局级及我校奖励的成果。
3.成果发表后,有版权争议的成果
4.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存在重大争议的成果。
5.成果所有权有争议的成果。
6.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程序与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成果。
五、本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评审
一、评审工作的步骤为:
申请者所在单位初审,科研处对推荐材料形式审查,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的科学研究委员会综合评定。按照1:3:5的比例分别评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二、对通过综合评定的成果,由学校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成果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成果名称、获奖等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成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发文公布评奖结果。
第六条 奖励 本评奖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本奖励的成果,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参照《咸阳师范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咸师院发(2020)10 号】相应条款进行奖励)。
第七条 本成果奖励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工作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获得奖励的成果和人员,如有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查实,立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