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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6-10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入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陕西省科学 技术进步条例》,推动我校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提高服务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三项改 ”十条措施(试行)》 (陕政办发〔2022〕43 )、 中共陕 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科技 成果转化“三项改革 ”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承担的 各类科研任务及其他工作任务中产生的,或利用我校的物 质、技术、人力等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 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 新品种、新药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成 果,也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尚未申请法定授权但由单位享 有权利的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列管理,是指不改变职务科技 成果国有资产属性,按照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对科技成果进行 管理,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不纳入国有 资产审计和清产核资范围,单列管理后的职务科技成果由科 学研究处承担资产管理职责,负责成果日常管理及转化。本 办法发布后,我校的所有职务科技成果实施单列管理。


第四条  单列管理坚持“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了才能真正 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的损失 ”的原则,按照“放管 结合、分类实施、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权责一致、风险可 ”原则开展。

第五条  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赋予科研人员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通过 赋权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破 除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 效机制。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协商一致 的前提下,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予成果完成人,由 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第六条  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到各类考 核、职称晋升、人才评价等指标中,相关部门要从知识产权、 转移转化、服务保障和评价激励等方面全方位出台相关制 度,形成政策合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二章 转化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转化和 运营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学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处置、收益、 转化奖励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等事项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鉴定、管理、转化;

(二)科技成果展示、宣传和推广;

(三)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维护;

(四)提供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法律、会计事务支持;

(五)建立并落实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六)知识产权的运营及维权;

(七)提供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统计服务;

(八)研究、制定、实施学校知识产权战略。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包括转让、许可、先 使用后付费、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产学研合作等。

转让是指学校或成果完成人通过协议把科技成果所有 权一次性出售给企业,企业支付费用并获得所有权。

许可是指学校或成果完成人保留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但 通过许可协议授权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如时间、地域、 领域)使用该技术,双方根据协议约定付费。

作价入股是指学校或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经第三方 评估机构进行定价,出资入股企业,成为企业股东,按股权 比例分享企业收益或承担风险。

单独创办企业是指学校或成果完成人,以科技成果为核 心技术单独成立企业,对成果进行开发、推广、销售,按所 有权比例分享企业收益或承担风险。

产学研合作是指学校或成果完成人,与企业签订合作协 议,以科技成果与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共同培育新成果或生 产新产品,按协议约定分享收益。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包括协商定价,第三方机构 评议定价两种方式。协商定价是指由成果完成人、成果购买 方及具有专业背景的非利益相关方共同商议定价;第三方机


构评议定价是指由具有专业背景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 技成果进行定价。科技成果价格是进行成果转化的基础,是 成果转化方式、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定价结果需要先在学校进行公示,公 示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 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 15 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 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 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 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科学研究处反映。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科技成果价值进行分级赋权管理。

(一)价格小于等于 50 万元的科技成果,全部赋权给 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学研究处审核批 准后,由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

(二)价格大于 50 万元(不含)的科技成果,成果完 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学研究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党委 会研究批准后,由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成果完成人向二级学院 及科学研究处提出转化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报告;

(二)成果定价资料及价格;

(三)成果转化收益资金分配说明及承诺;

(四)所在院系出具的同意转让审批意见;

(五)成果转化协议(合同);

(六)拟转让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及清单;


(七)受让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全部资料由“科学研 究处 ”保存备案。

                        第三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全赋权的科技成果(价格小于等于 50 万元),由成 果完成人实施转化,收益全部归成果完成人。

对于非全赋权的科技成果(价格大于 50 万元),根据赋 权比例,将 90% 的收益归成果完成人,其余 10% 的收益按 学校 4%、科学研究处 3%、二级学院 3% 分配。

第十五条  对于成果完成人没有按时完成转化、或无法 实施转化,经由学校专职成果转化人员、技术经理人、科学 研究处工作人员等实施转化的,依据贡献度可给予成果转化 人员不低于转化收益 10%的奖励,其余收益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及相 关人员成果转化奖励,可计入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当月工 资绩效中,或直接领取现金奖励,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 用作成果转化基金,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获得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 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


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 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 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 化收益。

                     第四章 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建设科技成果分级分类 库,逐步实现科技成果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 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申请和科技成果的登记、管 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 便利。

第十九条  定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总结报告工作。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 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 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五)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 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 等。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兼 具科技、管理、法律、财务和市场等知识的服务与科技成果 转化的复合型人才,协助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谈判、商业化可 行性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 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需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或备案 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 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 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通过中介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必须 由学校与科技成果实施方签订转化协议合同。合同中应约 定:委托转化的科技成果名称和内容、期限、地域、转化方 式及相关费用等。

                      第五章  风险防控及尽职免责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实行尽职免责机制。对 于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成果转化相关 工作人员,免于追究其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的探索性 改革举措失误的决策责任和工作责任。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 果定价、 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 责任。学校及上级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时, 以是否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 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原则。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科技成果私 自转化,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追偿由此 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 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取得科技成果后,应当及时进 行转化,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满 2 年且无正当理由未 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科学研究处将组织实施转化,或者委 托他人进行转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1〕49 号)废 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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