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深入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陕西省科学 技术进步条例》,推动我校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提高服务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陕西省深化科技成果“三项改 革 ”十条措施(试行)》 (陕政办发〔2022〕43 号)、 中共陕 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科技 成果转化“三项改革 ”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承担的 各类科研任务及其他工作任务中产生的,或利用我校的物 质、技术、人力等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 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 新品种、新药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成 果,也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尚未申请法定授权但由单位享 有权利的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列管理,是指不改变职务科技 成果国有资产属性,按照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对科技成果进行 管理,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不纳入国有 资产审计和清产核资范围,单列管理后的职务科技成果由科 学研究处承担资产管理职责,负责成果日常管理及转化。本 办法发布后,我校的所有职务科技成果实施单列管理。
第四条 单列管理坚持“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了才能真正 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的损失 ”的原则,按照“放管 结合、分类实施、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权责一致、风险可 控 ”原则开展。
第五条 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赋予科研人员 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通过 赋权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破 除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 效机制。学校与成果完成人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协商一致 的前提下,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赋予成果完成人,由 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
第六条 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到各类考 核、职称晋升、人才评价等指标中,相关部门要从知识产权、 转移转化、服务保障和评价激励等方面全方位出台相关制 度,形成政策合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二章 转化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转化和 运营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学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处置、收益、 转化奖励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等事项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鉴定、管理、转化;
(二)科技成果展示、宣传和推广;
(三)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维护;
(四)提供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法律、会计事务支持;
(五)建立并落实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六)知识产权的运营及维权;
(七)提供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和统计服务;
(八)研究、制定、实施学校知识产权战略。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包括转让、许可、先 使用后付费、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产学研合作等。
转让是指学校或成果完成人通过协议把科技成果所有 权一次性出售给企业,企业支付费用并获得所有权。
许可是指学校或成果完成人保留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但 通过许可协议授权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如时间、地域、 领域)使用该技术,双方根据协议约定付费。
作价入股是指学校或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经第三方 评估机构进行定价,出资入股企业,成为企业股东,按股权 比例分享企业收益或承担风险。
单独创办企业是指学校或成果完成人,以科技成果为核 心技术单独成立企业,对成果进行开发、推广、销售,按所 有权比例分享企业收益或承担风险。
产学研合作是指学校或成果完成人,与企业签订合作协 议,以科技成果与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共同培育新成果或生 产新产品,按协议约定分享收益。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定价方式包括协商定价,第三方机构 评议定价两种方式。协商定价是指由成果完成人、成果购买 方及具有专业背景的非利益相关方共同商议定价;第三方机
构评议定价是指由具有专业背景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科 技成果进行定价。科技成果价格是进行成果转化的基础,是 成果转化方式、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定价结果需要先在学校进行公示,公 示内容主要包括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 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 15 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 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 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 示;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科学研究处反映。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科技成果价值进行分级赋权管理。
(一)价格小于等于 50 万元的科技成果,全部赋权给 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学研究处审核批 准后,由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
(二)价格大于 50 万元(不含)的科技成果,成果完 成人所在二级单位、科学研究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党委 会研究批准后,由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成果完成人向二级学院 及科学研究处提出转化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报告;
(二)成果定价资料及价格;
(三)成果转化收益资金分配说明及承诺;
(四)所在院系出具的同意转让审批意见;
(五)成果转化协议(合同);
(六)拟转让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及清单;
(七)受让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全部资料由“科学研 究处 ”保存备案。
第三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全赋权的科技成果(价格小于等于 50 万元),由成 果完成人实施转化,收益全部归成果完成人。
对于非全赋权的科技成果(价格大于 50 万元),根据赋 权比例,将 90% 的收益归成果完成人,其余 10% 的收益按 学校 4%、科学研究处 3%、二级学院 3% 分配。
第十五条 对于成果完成人没有按时完成转化、或无法 实施转化,经由学校专职成果转化人员、技术经理人、科学 研究处工作人员等实施转化的,依据贡献度可给予成果转化 人员不低于转化收益 10%的奖励,其余收益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及相 关人员成果转化奖励,可计入成果完成人及相关人员当月工 资绩效中,或直接领取现金奖励,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 用作成果转化基金,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获得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 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
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 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 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 化收益。
第四章 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建设科技成果分级分类 库,逐步实现科技成果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 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申请和科技成果的登记、管 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 便利。
第十九条 定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总结报告工作。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 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 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五)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 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 等。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兼 具科技、管理、法律、财务和市场等知识的服务与科技成果 转化的复合型人才,协助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谈判、商业化可 行性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 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需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或备案 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 口 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 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 通过中介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必须 由学校与科技成果实施方签订转化协议合同。合同中应约 定:委托转化的科技成果名称和内容、期限、地域、转化方 式及相关费用等。
第五章 风险防控及尽职免责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实行尽职免责机制。对 于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成果转化相关 工作人员,免于追究其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的探索性 改革举措失误的决策责任和工作责任。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 果定价、 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 责任。学校及上级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时, 以是否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 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原则。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科技成果私 自转化,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追偿由此 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 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 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取得科技成果后,应当及时进 行转化,对于科技成果完成之日起满 2 年且无正当理由未 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科学研究处将组织实施转化,或者委 托他人进行转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1〕49 号)废 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