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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9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各学院积极承办高层次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邀请知名学者、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加强学校学术交流活动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术交流活动是指:

(一)各二级学院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教授或校内教师所做学术报告或专题学术辅导;

(二)我校教师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

(三)由我校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三条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报告人对学术活动内容负有全部责任,不得发表不良言论。学术交流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对学术交流的内容提前审查。人文社会科学方面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交流活动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学术交流活动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学校的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某一学科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促进我校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校内学术报告的组织管理。

(一)校内学术报告是指各二级学院邀请国内外(含校内)专家学者来我校所做的学术报告。各二级学院邀请报告人时应充分考虑专家学者的地缘及学缘因素。

(二)各二级学院应提前一周提交学术报告申请,人文社科类内容需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国外专家学者所做报告内容需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报科技处审批。报告会人数超过500人以上的,还需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三)各二级学院组织本单位师生按时参加,并负责做好报告会期间的纪律和参会人员的安全工作,会后及时听取师生意见,做好报告会的评价和改进工作。

第六条我校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管理。

(一)我校教师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专业学术会议,参会人必须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和正式邀请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其涉外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我校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须向所在单位申请,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返校后应将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和收录论文集等相关资料交科技处、所在单位备案,并在校内做学术报告,方可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第七条我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组织管理。

(一)我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2.我校必须在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学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形成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梯队,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3.会议组织健全,且须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4.须有我校教师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

5.国际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国内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二)我校主办、承办或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各二级学院)必须在会前三个月向科技处提交学术会议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及会议背景材料(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的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上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

第八条各组织单位要注意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保密工作,涉及的科研内容或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的论文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泄漏。

第九条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工作。各二级学院在活动开始前张贴海报,并向党委宣传部报送学术报告信息,党委宣传部在校园网上发布学术报告信息动态。活动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送学术交流活动宣传通讯稿。

第十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利用学校资助的经费进行与学术交流活动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管理及标准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邀请国内外(含校内)专家学者来我校所做的学术报告。校内专家学者活动经费由二级学院自行承担,经费标准由本单位自行确定;校外专家学者活动经费由科技处承担,执行学校统一标准。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10000元;国家级重要评审委员会成员、长江学者等著名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知名人士6000元;在重点院校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教授3000元。

第十二条我校教师赴校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会经费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也可向学校申请资助,每位教师每三年只能享受该经费资助一次。

境内学术会议资助额度不超过3000元;境外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6000元,但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做特邀报告者资助增加至10000元。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在我校举办、承办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对于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有关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学校给予一定数量的经费资助。

国际学术会议资助20000元,国内学术会议资助10000元。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不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主办的培训会议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咸师院科字201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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