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依据教育部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规定、《咸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风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咸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纪律检查和学风维护工作。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宗旨和目标是,建立系统完善的学术道德规范,提升广大教师的学术道德水准,营造自由健康的学术氛围,维护学术尊严,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荐,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委员任期与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在科学研究处,负责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由科学研究处成果管理科科长兼任。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的,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主任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应被免去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调查研究学校学风和学术纪律状况,提出学术道德建设规划和工作建议;
(二)制定和修改学术规范,完善学术纪律处分制度,规范学术活动;
(三)督促和指导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
(四)受理学术违纪违规问题、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术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依据《咸阳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参加方可召开。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讨论、调查、审议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须对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不公开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受理的学术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经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并同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修订需经校学术委员会2/3及以上委员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咸师院发〔2016〕1号)、《咸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章程》(咸师院发〔2016〕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