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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26-06-10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咸师院发〔2016〕5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学术道德是指在从事科研工作和进行学术活动时所应遵守的公认的学术准则和学术诚信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术活动(申报课题、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中学校在编的教职员工、本(专)科学生等。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四)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优质地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五)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六)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七)导师应对指导的学生论文严格把关。学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须经导师审核,签署导师名字需经导师同意。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实验数据、篡改事实、调查结果及引用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和职称评审中做虚假陈述,伪造专家鉴定,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行为;

(五)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六)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的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行为;

(八)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九)违背学术惯例,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学术团体、专家的名义参与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

(十)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规范问题的举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七条  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之一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研究后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对教职工要予以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开除公职处分。对学生予以留校查看、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情形的,对教职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对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对于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同时,对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对被举报者予以澄清事实。

第九条  在岗位聘任、晋级晋职、项目申报或学位授予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所有人员和组织的处理程序和过程严格按照《咸阳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第四章的相关条款进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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