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公示
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1〕49号)相关规定,拟对我校外国语学院安蓉作为成果负责人的2项成果实施转化,现将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第一项成果:
一、成果名称
微波芯片研发中日技术团队沟通效率优化方案与培训体系
二、内容摘要
本科技转化成果,具体呈现为一套高度定制化的跨文化沟通优化综合解决方案。该方案旨在精准应对微波芯片研发这一高技术、高精度领域中,中日技术团队在协同攻关时常面临的深层协作挑战。这些挑战根植于双方在语言习惯(如日语的高语境委婉表达与中文的相对直接明了)、商务文化(如日方的“根回”共识决策与中方的敏捷决策)、以及思维模式上的显著差异,具体表现为技术指令传递失真、问题反馈延迟、会议决策效率低下及非必要的人际摩擦。
为解决上述痛点,本方案遵循一套严谨的实施路径:首先,通过系统性诊断,运用语料库语言学方法对双方的历史沟通记录(邮件、会议纪要等)进行实证分析,精准定位误解高频词与沟通陷阱;其次,基于诊断结论,提供一套实用的标准化工具集,包括《中日微波芯片技术协作沟通指南》、关键场景话术模板与文化速查手册,将抽象的文化差异转化为可执行的操作规范;最后,通过沉浸式的能力培训工作坊,引导团队成员理解差异根源、掌握工具使用、并在模拟场景中演练,从而重塑沟通模式。
最终,本方案的落地将直接提升研发效率,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项目返工与时间成本浪费,并显著增强团队凝聚力,为中日双方构建起一座坚实可靠的“协作桥梁”,保障微波芯片研发项目的顺利推进与知识经验的高效传承。
三、转化方式
以 技术服务与咨询 转让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四、成果受让方
多模微波科技(江阴)有限公司
五、定价方式及拟交易价格
专利权转让价款经成果负责人与成果受让方自主协议定价,拟交易价格为叁仟元人民币。
六、利害关系
成果受让方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无利害关系。
七、异议处理
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1〕49号)第八条处理。
八、公示期
公示15天(2025年12月4日—2025年12月18日)。
若对上述转化存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科学研究处以书面形式反映,我们将严格保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项成果:
一、成果名称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语言风险分析与规避方案
二、内容摘要
本科技成果,具体体现为一套建立在语料库语言学实证研究基础上的、系统性的分析方法论与配套应用工具集。该成果旨在深入解决国际贸易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却常被忽视的痛点:即合同文本中因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所潜伏的法律与商业风险。这些风险并非源于实质性的商业条款分歧,而是隐藏于词汇的微妙歧义(如“合理”、“尽可能”等未量化术语)、句法结构的复杂性与模糊性(如冗长的被动句与嵌套从句混淆责任主体),以及跨文化语用差异(如特定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域语境下的内涵差异)之中。
为系统性地应对上述挑战,本方案首先通过构建专属的合同语料库,对甲方使用的采购、销售、代理等各类协议文本进行数据驱动的量化与质性分析,精准定位高频风险词、问题句式及不一致的表述模式。在此基础上,成果将提供一套标准化的诊断框架与改写指南,将抽象的语用风险转化为可识别、可操作的检查清单与替换方案。最终,成果的核心输出物是一个国际贸易合同高风险语言清单与改写指南,它致力于从根本上提升甲方合同文本的精确性、严谨性与抗风险能力。
通过本成果的落地实施,将直接赋能甲方的合同管理与起草流程,将风险管控节点前置,从事后纠纷解决转向事前风险预防,从而显著提升整体合同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因语言歧义引发的商业纠纷与财务损失,为企业的国际贸易业务构建起一道坚实的“语言防火墙”。
三、转化方式
以 技术服务与咨询 转让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四、成果受让方
上海科希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五、定价方式及拟交易价格
专利权转让价款经成果负责人与成果受让方自主协议定价,拟交易价格为叁仟元人民币。
六、利害关系
成果受让方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无利害关系。
七、异议处理
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1〕49号)第八条处理。
八、公示期
公示15天(2025年12月4日—2025年12月18日)。
若对上述转化存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科学研究处以书面形式反映,我们将严格保密,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拟转让成果信息及奖励方案
联 系 人: 邓昱凡
联系电话: 33720991
科学研究处
2025年12月4日
附件:拟转让成果信息及奖励方案
成果名称 | 成果类型 | 发明人 | 拟奖励办法 |
微波芯片研发中日技术团队沟通效率优化方案与培训体系 | 技术服务与咨询 | 安蓉 | 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1〕4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 |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语言风险分析与规避方案 | 技术服务与咨询 | 安蓉 | 按照《咸阳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咸师院发〔2021〕4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 |